李亚伦律师于5月15日在布碌仑华联会谈论L-1A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调动,投资和劳工纸申请的有关移民问题(上)

- 李亚伦律师 1

[下面是李亚伦律师在布碌仑华联会移民讲座提及三部分中的第一部分- L-1A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调动。第二部分的投资移民内容将于周一,6月6日刊登。第三部分的劳工纸申请内容将于周三,6月8日刊登。]

大家星期日早上好。希望你们都吃过早餐,因为我们会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半才散会。我是李亚伦,今天为我作翻译的是法律助理伍淑华。帮忙处理幻灯机的是李翼民。今天的讲题是三个职业移民的方法,包括L-1A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调动,投资和劳工纸申请。我要感谢今天为我们提供论坛的钟承楚主席及布碌仑华联会。我会在演讲结束后回答问题。

传统上,移民美国一直是以亲属及职业为基础。当然还可通过难民身分、签证抽签或其他特殊的方式。但一般来说,如果你不能透过家属来移民,就要透过职业移民。你现在看到的幻灯片是201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签证排期配额表。此表以申请人递交申请的时间依类别来显示绿卡的签证排期。要申请美国移民的人不论类别、包括职业移民都会想知道移民要等多久。虽然此表不以精确的科学方式来计算,但会给你一个大概的时间,让你考虑是否要决定申请那种类别。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属职业移民第一类别。此表对此类标有“C”。C这个符号指此类有配额,也就是不用等排期。投资类别属职业移民第四类别,也不用等、有配额。 电子程序核审劳工纸系统(PERM) ,通常指职业移民第二类别或职业移民技术劳工、专业人员的第三类别。第
二优先通常是给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拥有学士学位加上需求的五年工作经验的人,第三技术或专业类别是给有学士学位或具有职位需求两年工作经验的人。请注意第二类别除了中国和印度出生的案件积压到2006年10月15日外,其他国家出生者则有配额。也就是该类别只对那些在那个日期前向劳工部递交劳工纸申请的人有配额。如果你是台湾,香港或澳门等地出生,这个类别上你就占优势。所以,第二职业类别就要看你在那里出生。第三技术或专业类别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出生者积压到2005年9月15日的案件,但中国出生者则是2004年5月15日,印度为2002年4月22日。

另外,虽然非法居留的人一般无法在美国调整身分,但他们若在2001年4月30日前有人为他们递交过移民签证或劳工纸的申请,并享有245(i)的福利,在支付一千美元罚款后,并证明他们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即可在此调整身分。

L-1A类别

L-1A是指公司内部经理或执行长人员调动类别。

L-1A类别本身是一种非移民签证身分,但日后可依此进一步申请绿卡。通常这个类别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要有两家有关系的公司,一家在美国,一家在海外;并至少共同拥有彼此的百分之五十股份;受益人是经理或执行长级,且经理或执行长过去三年至少有一年在海外的公司工作过。这个类别吸引人之处是好的公司可以调动员工并携带家人来美国,且在L- 1A签证期间很容易以此类别办理移民。跨国公司内部调动是经理或执行长级,不需要以劳工纸的申请来移民。

那么什么是经理,什么是执行长呢?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经理下的定义主要如下:

在公司有管理能力,主要工作为:
1)管理公司、或一个部门、分公司、组会(function)或公司的组成部门;
2)监督和管制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经管公司内部的一个重要组织会,或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分公司;
3)有权雇佣、解雇或推荐员工,以及其他人事事项,如直接监管其他员工或员工们(升级或解雇权力);或为公司高级或组会主管但没有直接监管其他雇员;和
4)对日常工作运作有权行使自主权。第一线主管人的职责仅是小主管不属有管理能力的经理级,除非是主管专业人员。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执行长下的定义主要如下:

1)指挥公司、公司主要部门、或组会的经营管理;
2)设立公司、主要部门、或组会的的目标和政策;
3)对执行的全权决策行使自主权;
4)只向更高阶层的执行长、董事会、或公司股东接受一般的监督或方针。

听起来很简单,不是吗?但要如何申请呢?一般申请跨国公司经理级人员除非公司很大,必须要递交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及其L附表给移民局在佛蒙特州或加州的区域服务中心。本区的人要向佛蒙特州服务中心递件。该表要求公司和当事人提供许多资料,共有七页,L附表进一步地要求提供附属公司的资料和申请人的教育程度、工作经验及他/她来美国做什么工作。

如果你已有一家现成的公司,要提交什么文件呢?从幻灯片上得知,需要美国和海外公司的文件。美国公司的文件,我们建议下列事项:

美国职务的具体要求;公司章程;首次会议记录;公司登记证和登记收据;股份证明;公司的组织编制表; 公司营业证明如税单;查核过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公司银行月结单。

至于海外公司的文件,我们建议类似的文件来确认海外公司,包括海外公司职务的具体要求。受益人若有,则要提供大学文凭和成绩单的复印件。

如果你在这里还没有成立公司,才刚来要开始设立新企业,要怎么做呢?这种情况下,从下一张幻灯片你可看到,海外公司的文件需求不变,但是新公司的文件则不同。它通常包括下列一些事项:美国职务的详细具体要求;美国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公司填写的套件,租约,和营业计划,描述一年内要如何扩展,如地点、公司结构和财务目标。

L-1A非移民签证不是绿卡,你是否真的需要成为公司经理级调动人员才能申请绿卡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通常希望看到一份已批准的L- 1A签证,若从来没有批准过L-1A签证,则会对要求绿卡的申请人额外的查看。还有,如果申请人同时是这两家公司的主要股东,这份签证允许申请人有时间来建立公司。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一般批给已成立的公司三年的L- 1签证,而首次批审新公司时只准一年。如果你想走这条路应该注意那些事项呢?你还记得我们提到经理或执行长为一个需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多年来已显示偏爱大规模的公司,不喜欢小公司。因此美国的小公司在符合经理或执行长的定义来说具挑战性,公司没有需要这类高层次的人员,因为他们不监管专业人员或监管人事。无论海外公司规模的大小,如果你想在美国建立一个 2-5人的小公司,以此获得绿卡,可以预期移民局对此予以挑战。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你可能很容易以这种情况获得绿卡,但现在已不容易了。我们做过的一个“首地公司对抗移民局”案,这是一家小公司,我们与政府透过联邦法庭奋战多年后胜诉,为我们的客户赢得绿卡。但是若能避免,没有人愿意经历那样的麻烦。你也应该知道,即使你得到L-1A签证,移民局仍可能拒绝你的绿卡申请。对于新公司而言,L-1A签证的人只能在公司显示已在美国营业满一年才能申请绿卡。一般来说,新公司得为L-1签证的申请人申请延期,证明公司的成长,并满足需要有经理或执行长职位的人。

假设L-1A签证持有人有资格递交移民的文件,公司可为此外籍人士递交职业移民申请表(I-140),连同上述提到设立公司的文件,及过去一年的营业证明。至于是否要同时递交职业移民申请表和绿卡申请表(I-485),则由公司和申请人决定。此类申请应递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德州或尼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依居住管辖权而定。本区的申请案要送往德州。虽然大多数人喜欢在美国调整身份,但申请人也可以要求由领事馆来处理移民签证。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处理职业移民调整身分案,尼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从递交日起大约要四个月,德州服务中心大约要七个月。这个时间随时都在变动。领事馆处理作业,从I-140批准日起大约需要九个月,当然这个时间也变换无常。请注意,若申请与调整身分一起处理的案件,职业移民和绿卡申请将并在一起裁决,但职业移民和领事馆作业处理则有两个不同的处理时间。如果申请人想加快职业移民(I-140)部分,目前大多数优先类别可在支付1,225美元费用给国安局后快速处理。

我们有什么建议呢?如果你想透过这一类别,不要认为在美国建立一个一人、两人或五人的小公司即可。公司要开大一点!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0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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